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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返回]
来源:  日期:2011-7-31  点击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
    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
    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
    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
本标准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合同能源管理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以契约的形式,对节能项目约定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并主要通过以节省能源费用或节能量,支付项目成本、取得收益的一种投资或经营方式。
3.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project
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节能项目。
注:节能项目是指项目的节能效益(能源费用效益节约)占总效益的50%以上。
3.3
节能服务公司(ESCO) energy services company
节能服务公司是提供能源效率服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实施节能项目、通过节能量获得效益、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专业化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用户提供能效诊断、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测试与验证、运行、维护和管理等部分或全部节能服务,并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注:能够提供上述部分节能技术服务的节能设备供应商可视作一类特殊的节能服务公司。
3.4
用户 clients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服务的对象,包括企业和公共机构等。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用户降低节能技术改进的财务和技术压力,并得到节能效益。
3.5
用户用能状况诊断 diagnosing the energy utilization of clients
节能服务公司针对用户的具体情况,对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测定用户当前用能量,并对各种可供选择的节能措施的节能效益进行预测的活动。
3.6
节能措施 energy conservation measure
用户提高能效的具体措施,包括现有设施的更新改造以及新建设施的设计变更。常见的节能措施包括改造或更换设备,优化操作维护流程,改善控制系统软件,加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等。
3.7
基准期 baseline period
用以确定用户实施节能措施之前能源利用状况的时间段。
3.8
报告期 reporting period
根据测试和验证方案的规定,用以确定节能措施实施之后节能量的时间段。
3.9
基准期能耗 baseline energy consumption
对应用户在基准期内基准负荷,未经调整的实际能源消耗量或能源需求量。
3.10
报告期能耗 reporting energy consumption
用户在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需求量。
3.11
能耗基准 baseline
反映用户能源利用现状,用来计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能源消耗基准值。
3.12
项目节能量 energy savings of the project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带来的能源消耗或能源需求的降低量。
3.13
节能效益 benefit of energy savings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的市场价值。
3.14
测试和验证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通过测量、计算、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节能措施节能量,评估节能效益的系列活动。
3.15
测试和验证方案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lan
由合同各方商定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测试和验证的方案和内容。
4 技术要求
4.1 合同类型
常见的合同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节能设备租赁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
4.1.1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shared savings contract)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4.1.2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guaranteed savings contract)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4.1.3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energy-cost trust contract)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4.1.4 节能设备租赁型合同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4.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程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项目双方接触。
用户用能状况诊断。
项目建议。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介绍节能项目情况、提出改造建议、估算项目投资额和节能效益。
确定能耗基准(包括监测、统计、分析等方法)。双方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监测工作须在改造或者更换既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项目谈判、签订合同。双方经协商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项目融资。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融资,如果资金不足可考虑通过商业银行等途径进行融资。
项目实施。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工程设计、项目建设和节能设备安装等工作。
项目试运行。
项目验收,确认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双方共同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测试和验证方案,完成节能量测试和验证工作。
分享效益。根据节能效果及合同约定进行效益分享。
项目维护。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
项目培训。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对用户的技术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便于合同期满后,项目设备仍旧能够正常地运行,使节能效果具有持续性。
项目合同结束。合同到期,节能设备为用户所有,项目结束。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不包括以上全部内容,但用户用能状况诊断、确定能耗基准、签订合同、确定节能量和效益分享是构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必需要素。
4.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节能项目应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性能要求。
4.3.1 用能状况诊断
用户用能状况诊断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并应参照GB/T 17166的相关要求。
4.3.2 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
能耗基准和节能效益的确定应参照GB/T 13234等标准,并得到合同各方的共同确认。
4.4 测试和验证方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明确测试和验证方案。
测试和验证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精确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尽量准确反映用户能耗状况和预期节能效益。
完整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考虑到所有影响节能效益实现的因素,对重要的影响因素必须进行量化分析。
保守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充分考虑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对节能效益应进行保守估计。
通用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具有通用性,以应对项目类型、工作人员、实施周期、项目细节等方面的多样性。
相关性。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对与节能量具有高度相关性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参数进行测试和验证。如果对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参数进行测试和验证,则应加以充分说明。
透明公开。测试和验证方案应对双方公开所有的技术细节,避免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争议。
测试和验证方案的制定应充分参照已有的标准规范成果。
4.5 第三方机构
为避免争议,减少不确定性,可由第三方中立机构对能耗基准确定、测试和验证方案、节能效益确定等工作进行监督审核。
为避免项目融资困难,保证节能投资,银行、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可作为第三方加入合同。
为降低项目实施风险,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可作为第三方加入合同。
4.6 合同文本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项目各相关方可参照附录A中参考合同的格式,开发专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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