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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返回]
来源:  日期:2012-1-10  点击数:

 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文号:财办建[2011]18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及《关于加强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财建[2010]6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申请2012年度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

  为加快启动国内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市场,进一步提升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2012年光电建筑应用政策向绿色生态城区倾斜,向一体化程度高的项目倾斜,具体内容如下: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鼓励在绿色生态城区的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集中连片推广应用光伏发电。绿色生态城区应当以宜居、绿色、低碳为建设目标,以居住功能为主,把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绿色建筑应达到一定比例,从整体上实现资源节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申请集中示范的绿色生态城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在2-3年内推广规模不低于15MW,并说明2012年可完成装机容量。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依托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机场航站楼、车站等建筑项目,应用一体化程度高的建材型、构件型光伏组件,光伏系统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达到光伏系统与建筑的良好结合。建筑本体应达到国家或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二、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对建材型等与建筑物高度紧密结合的光电一体化项目,补助标准暂定为9/瓦,对与建筑一般结合的利用形式,补助标准暂定为7.5/瓦。最终补贴标准将根据光伏产品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予以核定。

  三、有关要求

  (一)并网要求。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特别是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优先采用用户侧并网方式,实现光伏发电自发自用,并推广微电网并网技术,提高光伏发电对现有电网条件的适应能力。

  (二)光伏组件质量要求。示范项目应采用性能先进的光伏组件产品,其中:晶体硅光伏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14%,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5%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15%;非晶硅组件全光照面积的光电转换效率(以含组件边框面积计算转换效率)不得低于6%,输出功率衰减率2年内不高于4%10年内不高于10%25年内不高于20%;用于采光顶、幕墙等部位的光伏玻璃材料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要求。

  (三)项目建设周期要求。申请光电建筑应用示范的项目均要求于2012年底前完工。

  四、申请要求

  (一)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应由所在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无管委会的可由所在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组织编制实施方案(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由建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并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附件2)。

  (二)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报的示范项目组织论证及筛选,重点对项目的落实情况、与建筑结合程度、项目建设周期、光伏发电使用及并网情况等进行审查,每个省(区、市)光电建筑集中示范区原则上不超过2个,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原则上不超过6个。

  (三)省级财政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2225日前,将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报送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同时将示范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资金申请本着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对条件成熟的项目,实行动态申报,不断补充完善项目库。

  (四)申报单位登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凭账号、密码登陆系统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综合处 王志雄,010-68552521;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胥小龙,010-5893454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管理办公室 李现辉 010-88082199

  附件:1、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集中示范区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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